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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華隆集團已故前董事長翁大銘傳出,將父母親的遺體放在陽明山豪宅長達38年,而這棟豪宅是翁大銘與國華人壽簽訂使用借貸契約,但後來國華人壽經營不善,交由保險安定基金擔任債務清理人,因不滿翁大銘等人占屋不還,因此以國華人壽為原告提告,案件上訴至高院判決免遷。翁大銘的父親38年前過世時,家人想挑好風水則吉日,因此未立即下葬,翁大銘與國華人壽簽訂使用借貸契約,同意他使用台北市陽明山豪宅,便將父親遺體暫放在豪宅內,並用大型銅棺放置,外面還包覆大理石棺,遺體則經過特殊防腐處理。但大房翁張妙貞與二房後來因房產問題鬧得不可開交,翁張妙貞4年前過世也沒下葬,遺體被弟弟張姓男子遷入豪宅內,一直放到現在。不過國華人壽由於經營不善財務惡化,最後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擔任債務清理人。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後,派人到豪宅進行交接,卻被看管豪宅的國華保全人員阻擋,保險安定基金因此以國華人壽為原告,對翁張妙貞的弟弟與國華保全提告。案件一審時,判決翁張妙貞的弟弟必須將遺體遷出,還要付國華人壽佔用房屋的費用按月8800元;上訴二審,高院認為翁大銘當時與國華人壽簽訂借貸契約,翁大銘過世後應由他的繼承人承受,契約至今有效,翁大銘生前也未反對大媽遺體遷入,張男並未佔用豪宅,因此改判國華人壽敗訴,張男無須搬移姊姊遺體靈柩,全案還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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